2004年12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同所律师不能既吃原告又吃被告
安吉一律师所涉嫌“脚踏两只船”
本报记者 徐晓 仇健

  吃了原告吃被告,而且还吃得振振有词——位于安吉的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昨天给记者打来电话,声称受理同一案件原被告委托并指派律师代理时曾征求过司法局领导的意见:“不同意我们怎么敢这么做?!”
  前不久,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行政诉讼。记者在安吉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发现,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义和赵顺庆都是该所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委派本所律师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受理委托时,律师事务所难道没有经过审查吗?
  昌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海全告诉记者,本所律师同时担任原被告代理人这件事,律师事务所是知情的,但他强调,律师事务所当时是征得了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就只信任我们。”这位宋主任还告诉记者,当时受理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向安吉县司法局作了请示,司法局分管律师管理工作的杨副局长表示:双方同意就可以受理。
  宋海全主任十分肯定地说:“向司法局汇报是在受理案件之前,他同意后我们才受理了这个案子。”
  记者随后联系了宋海全所提及的杨林华副局长。杨副局长断然否定了宋主任的说法。他明确告诉记者,昌硕律师事务所并没有事先请示司法局,在该案结案之前他一直对此事不知情,直至上个礼拜三(也就是记者就有关情况向昌硕律师事务所证实之后),该所的主任才找到了他,把情况汇报给他。杨副局长告诉记者,昌硕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司法局会在调查后作出处理,此事已向湖州市律师协会作了汇报。
  今年是律师“行风整顿年”,全省各地都在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进行教育整顿,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省司法厅律管处有关人士表示,同一律师事务所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代理、辩护,容易造成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也容易使得一些律师事务所为了自身或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根据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本报将对此继续此事。